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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27号原告:金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史一峰、史龙。被告:陈某,职业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 判 员 戴宏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