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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青岛润之革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帅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润之革贸易有限公司,高帅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386号原告青岛润之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林森祥,职务总经理。被告高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润之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帅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高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林森祥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怡海园4号楼602户之房产提供担保,担保人王海霞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43号9号楼603户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林森祥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之房产。三、查封担保人王海霞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关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左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