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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朱春阳与曾建国、安徽旭升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阳,曾建国,安徽旭升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80号原告:朱春阳。被告:曾建国。被告:安徽旭升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阳诉被告曾建国、安徽旭升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阳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曾建国、安徽旭升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春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建国、安徽旭升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