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口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素琼诉被告赵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86号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素琼,赵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86号原告:孙素琼,女,汉族,1962年12月30日出生,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兴林,四川二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详,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四川省夹江县人。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孙素琼诉被告赵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4月9日,原告孙素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素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孙素琼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