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刑附民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常春贵、明艳英与乔书林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春贵,明艳英,乔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刑附民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常春贵,男,汉族,农民,住绥中县小庄子镇。申请执行人明艳英,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小庄子镇。被执行人乔书林,男,汉族,农民,住绥中县小庄子镇。申请执行人常春贵与被执行人明艳英、乔书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绥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常春贵、明艳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乔书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常春贵、明艳英赔偿款54729.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乔书林现羁押于凌源第四监狱,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刑附民执字第00002号案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金辉执行员 郭玉良执行员 邓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