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严钦武与李小洪、韩建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严钦武,李小洪,韩建华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插旗镇墟场。法定代表人:严钦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夏常青,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严钦武,男。委托代理人:夏常青,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小洪,男。委托代理人:郑云中,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韩建华,男。再审申请人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严钦武因与被申请人李小洪、一审第三人韩建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插旗菜业有限公司、严钦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若顺审 判 员 陆继长代理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双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