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笫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昝旭林与湖北科斯博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旭林,湖北科斯博环保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笫00016号原告昝旭林,个体经商。委托代理人吴用。被告湖北科斯博环保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建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枫,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国忠,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史贵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昝旭林与被告湖北科斯博环保装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昝旭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昝旭林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昝旭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昝旭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邓正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宦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