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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瑞明与被告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明,陈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陈瑞明,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龙,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翔,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明与被告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瑞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元,由陈瑞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