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沿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瑞明与被告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明,陈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陈瑞明,男,1974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龙,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翔,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明与被告陈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瑞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1元,由陈瑞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马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