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代计划与明传海、郑继亭等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计划,明传海,郑继亭,纪志标,浏阳市大瑶安福花炮厂,亳州市福善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计划,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传海,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志军、李建春,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继亭,男,1962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辉、王小强,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志标,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大瑶安福花炮厂。法定代表人:张隆耀,厂长。委托代理人:彭金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福善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105416-6。法定代表人:曹传和,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志诚,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代计划因与被上诉人明传海、郑继亭、纪志标、浏阳市大瑶安福花炮厂、亳州市福善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4月9日代计划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代计划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计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09元,减半收取1954.5元,由代计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