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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蒲某、蒲某甲、蒲军平、谭忍科、马录彦与郭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某,蒲某甲,谭忍科,马录彦,郭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蒲某,女,汉族,学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申请执行人蒲某甲,男,汉族,学生,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蒲某、蒲某甲法定代理人蒲军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系申请执行人蒲某、蒲某甲之父。申请执行人谭忍科,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申请执行人马录彦,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团。被执行人郭奇,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蒲某、蒲某甲、蒲军平、谭忍科、马录彦与郭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赔偿的经济损失50379.29元,诉讼费4000元,本案执行费7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55000元,在依法缴纳执行受理费716元后,其余54284元由申请人领取,并对剩余部分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6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