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董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68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琳、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初、2012年5月初至2014年7月26日期间,被告人董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先后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村某号、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盛东村某组某号租房内私自开设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董某在诊所内为患者诊疗时,被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董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12年8月21日、2014年5月13日两次被行政处罚50元、3000元。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董某被传唤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行医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查询,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取缔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被告人董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