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戈建彬与靳其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建彬,靳其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844���原告:戈建彬。被告:靳其尧。本院在审理原告戈建彬与被告靳其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0元,共计95元,由原告戈建彬负担。审 判 员 杜桂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