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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郭宏社与杨明、杨艳萍、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社,杨明,杨艳萍,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郭宏社,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明,男,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被执行人杨艳萍,女,汉族,籍贯同上。被执行人杨小平,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你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艳萍、杨小平、杨明负担案件受理费817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35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时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