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丽丽与王怡清、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丽,王怡清,林立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吴丽丽。被执行人王怡清。被执行人林立贵。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丽丽与被执行人王怡清、林立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丽庆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怡清、林立贵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丽丽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怡清、林立贵在银行没有存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开户。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资均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扣留。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王怡清、林立贵尚欠申请执行人吴丽丽纠纷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1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