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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起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起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起某某,女,彝族,27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男,汉族,33岁。上诉人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4)会理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起某某以证据难以收集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某某书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起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元,由上诉人起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爱军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江毅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