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百色金世纪商业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百色市永信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金世纪商业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百色市永信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933号申请执行人百色金世纪商业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被执行人百色市永信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百色金世纪商业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执行百色市永信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新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班利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