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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生寅与济宁众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寅,济宁众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周生寅。被执行人济宁众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金曼克大道南首路南。法定代表人赵作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邵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