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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甘肃晨阳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罗开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晨阳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罗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晨阳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罗开军,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兵团十二师104团西城西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83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9494.55元、执行费492.42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吐尔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