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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盛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日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张仕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鸿章,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盛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3楼A户。法定代表人:李亦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盛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将被执行人青岛盛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日照市海滨三路凯旋广场、日房权证市字第20140******号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31日前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2015年4月8日,本院向日照市房管局送达了本院(2014)日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及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费866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盛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