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华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廖方军与杨锦伟、杨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方军,杨锦伟,杨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廖方军。委托代理人冯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锦伟。委托代理人肖波,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杨黎。委托代理人邱金华,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方军与被告杨锦伟、杨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廖方军预交7080元,退还原告3540元。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薛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