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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华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廖方军与杨锦伟、杨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方军,杨锦伟,杨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华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廖方军。委托代理人冯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锦伟。委托代理人肖波,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杨黎。委托代理人邱金华,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方军与被告杨锦伟、杨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原告廖方军预交7080元,退还原告3540元。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薛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