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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储勇、刘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勇,刘丽,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汪良富,王燕芳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089号原告: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072362-1。法定代表人:杜宏杰,董事长。被告:储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刘丽,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良富。被告:汪良富。被告:王燕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储勇、刘丽、岳西县泉源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汪良富、王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储勇、刘丽的房屋、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岳西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储勇、刘丽的房地权字岳私房字第××号房屋、房地权字岳私房字第××号房屋、皖H×××××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限制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和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储诚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