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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即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书店与修希团、修振开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王书店,农民。被执行人修希团,农民。被执行人修振开,农民。被执行人解克先,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书店与被执行人修希团、修振开、解克先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即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齐永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