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即执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书店与修希团、修振开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即执字第2070号申请执行人王书店,农民。被执行人修希团,农民。被执行人修振开,农民。被执行人解克先,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书店与被执行人修希团、修振开、解克先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即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齐永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