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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李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79号原告史某某,女,1935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甲,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乙,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丙,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丁,男,48岁,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戊,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己,女,60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李中华,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闵家镇合家大队席家屯。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