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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何招娣与陈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何招娣。委托代理人邹建成,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席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招娣诉被告陈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招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何招娣负担。审判员  谢蓉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汪须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