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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双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苏晓明与王东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明,王东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09号原告:苏晓明,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兴隆镇连丰村二屯。被告:王东石,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明诉被告王东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晓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