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双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苏晓明与王东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明,王东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09号原告:苏晓明,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兴隆镇连丰村二屯。被告:王东石,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双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明诉被告王东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晓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爱平审 判 员 辛国义人民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