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扬州市九龙家具有限公司与熊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九龙家具有限公司,熊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扬州市九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竹西路。法定代表人戴国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凡,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志强,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伟,年龄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九龙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熊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九龙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九龙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九龙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江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耿春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