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剑锋与严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剑锋,严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林剑锋,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桂香,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艺海,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剑锋与被告严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缴费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丽玉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