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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严国海,绵阳市游仙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登润,绵阳市游仙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志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谌 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凤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