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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吐中刑减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罪犯闫相升刑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相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减字第24号罪犯闫相升,男,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出生,汉族,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九月一日作出(200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闫相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缴获的赃款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毒品没收销毁。宣判后,该犯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撤销原判对闫相升的定罪量刑,认定罪犯闫相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二○一一年五月、二○一二年十一月,二○一四年二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对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劳动踏实肯干。于二○一三年下半年、二○一四年上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二○一四年二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四年二月、五月、十月共获季度表扬三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相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二○二三年八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小    龙审判员 王    纳    新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