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雪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4日在渭南市蒲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3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昊煜,双方在婚后共同��活期间因价值观不同,导致双方矛盾不断,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称被告王某某户口所在地为蒲城县坡头镇山王村,曾在渭南市临渭区居住,现已离开渭南,经常居住地不清楚。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而原告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一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