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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常一桐诉乔继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一桐,常峰,乔继伟,朱林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3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常一桐。法定代理人常峰。原审原告常峰。原审被告乔继伟,司机,现现暂住松原市宁江区源江路。身份证号;×××.原审被告朱林涛,现住前郭县。身份证号;×××.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4506XXXX.住所地前郭镇民主街保险公司宿舍楼。代表人王立新,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一桐因与被上诉人乔继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原审原告常峰、原审被告朱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一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一桐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一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89元,本院减半收取294.5元,由常一桐负担。剩余294.5元,退还给上诉人常一桐29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艳泽审判员  王成伟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