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秋节与李峰、朱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节,李峰,朱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97—4号申请执行人杨秋节。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朱虹。关于杨秋节与李峰、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秋节与被执行人李峰、朱虹于2015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秋节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