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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秋节与李峰、朱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节,李峰,朱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97—4号申请执行人杨秋节。被执行人李峰。被执行人朱虹。关于杨秋节与李峰、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秋节与被执行人李峰、朱虹于2015年3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秋节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