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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夏某某,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威县人。委托代理人妙增科,威县洺州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银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良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