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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秀娟与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秀娟,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秀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委托代理人程岩。一审被告: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延亮。一审被告:马延亮。上述两一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志兴。上述两一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宼洪峰。再审申请人张秀娟因与被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东天惠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马延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开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秀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清美人民陪审员  耿祥用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