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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丽生与王文杰、任旺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军,侯云鹏,侯建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4-4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军(杨德俊),男,1970年10月13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蔡村乡西柏村。被执行人侯云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小宁村。被执行人侯建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稷民翟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侯建旺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艺霞审判员  杜东波审判员  任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