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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沈国华。被告沈某乙。被告沈某丙。被告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