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沈国华。被告沈某乙。被告沈某丙。被告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景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