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琪诉曹欧劼、第三人海南慧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慧东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慧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琪,曹欧劼,海南慧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慧东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慧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陈琪,男。委托代理人:陆霍,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欧劼,女。第三人:海南慧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美林路8号慧远.美林谷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曹欧劼,董事长。第三人:海南慧东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金银岛大酒店6楼。法定代表人:曹欧劼,总经理。第三人:海南慧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美林路8号慧远美林谷综合服务楼。法定代表人:曹欧劼,总经理。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吉琼,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琪诉被告曹欧劼、第三人海南慧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慧东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慧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陈琪负担。审 判 长 殷 娟审 判 员 何雪春人民陪审员 何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