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执字第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朱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38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明。委托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林飞,个体工商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林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78号��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林飞将自己在淮阴区所经营的上海世纪华联超市于2014年3月20日转让给朱龙平等人,朱林飞无房产登记,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将朱林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林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惠更虎执行员 王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仕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