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张必金贪污罪,张必金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必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91号罪犯张必金,男,1965年7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原连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直属六中队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必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7月5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鸿裕、温勇生,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张仁慈、黄建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必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必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必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必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阙 斌人民陪审员 陈 光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