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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蒋涛、滁州市精英家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精英家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涛,滁州市精英家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蒋涛。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精英家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南路668号。法定代表人:朱志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峰西路电信大厦二层、三层。负责人:龚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香,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涛诉被告滁州市精英家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涛负担。审 判 员  孙春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