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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太平诉杨吉琴、杨朝义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平,杨吉琴,杨朝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李太平,男,汉族,1947年8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杨吉琴(又名杨晓琴),女,汉族,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杨朝义,男,汉族,约4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平诉被告杨吉琴、杨朝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太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太平负担。审判员  王喻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