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李太平诉杨吉琴、杨朝义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平,杨吉琴,杨朝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李太平,男,汉族,1947年8月2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杨吉琴(又名杨晓琴),女,汉族,约40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杨朝义,男,汉族,约4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太平诉被告杨吉琴、杨朝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太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太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太平负担。审判员 王喻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