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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罗钦贤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钦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13号罪犯罗钦贤,男,自报年龄30岁,民族、籍贯不详,小学一年级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2005)岩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钦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5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9589.1元。宣判后,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2006)闽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4月25日送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10年4月9日以(2010)三刑执字第648号裁定,将罪犯罗钦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9月6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2197号裁定,将罪犯罗钦贤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钦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9.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钦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钦贤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