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诉淡明亮、王洪英、廖建华、胡可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担保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1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住所地广安市广宁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星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淡明亮,男,生于1982年7月25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洪英,女,生于1986年2月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廖建华,男,生于1973年8月13日,汉族,广安区龙滩水库员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胡可扬,男,生于1958年2月23日,汉族,教师,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广安支行)与被告淡明亮、王洪英、廖建华、胡可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储广安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淡明亮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房屋、胡可扬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巷×号×幢×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191393.85元和相应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25日至还清之日)为限,并提供了原告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邮储广安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幢×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秋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