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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成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91号罪犯李成红,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佛南法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成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成红系累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获得表扬;已缴交罚金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成红系累犯,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成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五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