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秋丽与南阳市禄康源百货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丽,南阳市禄康源百货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436-1号原告李��丽,地址:南阳市宛城区药都街。被告南阳市禄康源百货公司,地址:南阳市建设路。原告李秋丽诉被告南阳市禄康源百货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审理中正在调查取证,需要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毛荣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