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建义与被告勉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义,勉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苏建义。委托代理人:吕进,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勉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义与被告勉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苏建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20元(原告苏建义已预交),减半收取544.10元,由原告苏建义负担544.10元,退还原告苏建义544.10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贺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