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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苏建义与被告勉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义,勉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481号原告:苏建义。委托代理人:吕进,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勉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义与被告勉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苏建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20元(原告苏建义已预交),减半收取544.10元,由原告苏建义负担544.10元,退还原告苏建义544.10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贺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