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郭际芳申请执行高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际芳,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郭际芳,女,72岁。被执行人高江,男,56岁。郭际芳与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集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际芳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际芳与被执行人高江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