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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867号原告夏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松柏,大悟县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原告夏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高翔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卫华,代理审判员乔磊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松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甲诉称,2002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03年8月28日生育一子叫夏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彼此性格各异,常为琐事争吵打闹。2012年2月原被告再次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借故外出至今未归,并没有任何联系方式,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多。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夏某乙由原告抚养。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身份证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三、大悟县高铁经济试验区夏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双方于2012年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被告下落不明,从未与家人联系。四、证人乐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欲证明“我与原、被告是邻居,他俩刚结婚时感情还好,后来就经常吵架,2012年有一次原、被告吵架过后,被告就离家出走。”五、证人涂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欲证明“他来刚结婚的一、两年时关系还可以,后有了孩子就经常吵架��张某甲离家出走后就没有与家里联系。”被告张某甲既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系国家机关出具,符合证据特征,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四、五,被告未到庭质证,原告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被告于1998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3年4月15日在大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8月28日生育儿子夏某乙。2014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且相处了很长时间,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表明原、被告两人对于结婚的决定是慎重的,双方婚姻基础牢固���虽然原告称婚后双方时有争吵,但夫妻双方如果能够采取积极的态度来对待婚姻、对待家庭和子女,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且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为了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高翔审判员颜卫华代理审判员乔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刘俊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核核实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