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先尧与梅保军、冯豹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尧,梅保军,冯豹,油坊店乡周院村民委员会,国网安徽金寨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王先尧,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桂峰,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保军,男,1954年10月8日,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冯豹,男,1974年9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油坊店乡周院村民委员会。被告:国网安徽金寨县供电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刘志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玉竹,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述琴,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尧,诉被告:梅保军,冯豹、油坊店乡周院村民委员会、安徽电力金寨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尧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先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先尧负担。审 判 长 万 永 胜人民陪审员 江 贤 刚人民陪审员 杨梅二O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