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慧与韦丽娜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慧,韦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218号申请人:刘慧,女,汉族,1971年1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韦利娜,女,汉族,1987年4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218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韦利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 军 搜索“”